上海奉捞餐饮店员工李某在该店厨房外的酒精柜处帮助同事徐某添加酒精时,被告人马某在旁边使用打火机,不慎将酒精点燃,致使在场的被害人李某、徐某及被告人马某全身多处烧伤。
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及被告人马某的伤势均已构成重伤,被害人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徐某的陈述,证人管某、葛某、勾某、管某、周某、聂某、程某、周某、刘某、韦某、李某、黄某、黄某、罗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经过,奉贤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律师
被告人马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马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0)奉刑初字第1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