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a在闵行区×镇×村×街×栋×号上海A经营部内工作时,因呼唤工友程a未有回应,即随手捡拾地上的铁片掷向程欲引起程注意,恰逢程抬头,铁片戳进程右眼,致使程右眼球破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玻璃体积血、致右眼视力盲目4级构成重伤。
被告人郭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郭a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程a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郭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a的陈述,证人祝a、何a的证言,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相关的收条、原谅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郭a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郭a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a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闵刑初字第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