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江某行驶至浦东新区浦东外环线内圈张杨北路上口处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2人下车在道路上发生拉扯,拉扯中被告人徐某致江某倒地后被驶来的一辆集卡车碾压致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江某因外伤致右下肢截肢,已构成重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110接警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因过失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以过失证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否认起诉书对其的指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没有提供证据。认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其搭乘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浦东新区浦东外环线内圈张杨北路上口处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2人下车在道路上发生拉扯,拉扯中被告人徐某用手推了其一下,致其倒地后被驶来的一辆集卡车碾压致伤。律师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坐在集卡车上在S20边上的海徐路吃饭,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在S20外环线上停车,后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两人在路上边走边拉扯,拉扯中那个男的手甩了一下,造成女子倒地,后该女子被一辆在外环线上正常行驶的集卡车碾压致伤。其看到那女子右腿上都是血,后来就拨打了110报警。
证人蔺某的证言,证实季Q11月30日12时左右,其驾车在外环线行驶,其看到一男一女在外环线上并进行推搡,后其看到女子被其驾驶的车辆碾压受伤。
验伤通知书及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江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的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涉案车辆的制动性均符合规定。
110接警单证实案发后证人孙明报警的情况。
被告人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被告人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徐某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足以认定,故均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浦刑初字第17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