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荧光灯管打人,飞溅碎片致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被告人周丙与张某在青浦区支家路X号“小宋家常菜馆”门前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丙持荧光灯管击打张某头部致灯管碎片飞溅划伤旁观的被害人于某右眼。经鉴定,被害人于某因外伤致右眼盲,构成重伤。

被告人周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丙与被害人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律师

被告人周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周甲、张某、李某、周乙、刘某、解某、仇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协议,收条,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周丙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周丙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丙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青刑初字第65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