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车架钢印号为X两轮摩托车载乘周某,沿杨浦区殷行路延伸段的一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无名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近国权北路,遇同向骑自行车的王云程,在不足六米的道路上未靠边顺序行驶造成两车相碰,致王倒地受伤。
经上海长海医院验伤,王云程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可能、枕骨骨折。经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王云程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血肿量约40ml)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伤后4小时入病房GCS评分9分,全麻下行右侧额颞顶硬脑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伤者仍处于昏迷状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向警方报警,被告人杨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在事故处理期间,被告人杨某逃至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于2011年4月6日在潍坊市坊子区龙泉中段“传世”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律师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证人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单》及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
被害人王云程已就经济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表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以外未确认安全,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杨刑初字第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