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上海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顶搬运角铁过程中,为图方便,将一根L型角铁从楼顶扔至楼下,致该角铁着地反弹后将途径该处的被害人边某头部砸伤。
造成边某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顶部软组织裂伤,右侧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伴局部颅内少量积气及脑挫裂伤,硬脑膜破裂,经手术行开放性颅脑损伤碎骨片清除、整复等对症支持治疗后稳定好转,经鉴定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拨打110报警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病历、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在搬运角铁过程中,因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宝刑初字第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