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禚某在浦东新区成山路2222弄11号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发生口角,其在跨下台阶时,将被害人谢某带倒在地,致谢某左股骨颈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谢某的伤势构成重伤。
被告人禚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禚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禚某、张某、季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律师
被告人禚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禚某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做出了经济赔偿,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禚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2012)浦刑初字第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