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B区B路2010号上海BT货柜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睡觉,不满被同事陈某敲醒。随后其在应该预见吹砂器产生的高压气体可能对人体产生伤害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持吹砂器对陈某肛门吹气,致陈某乙状结肠下段肠管撕裂,经鉴定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洪华的陈述;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上海BT货柜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有关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历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某出具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被告人李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宝刑初字第1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