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张某发生争吵,双方持水果刀争执时,被告人邓某所持水果刀刺伤张某胸口。经鉴定,张某心脏破裂,构成重伤。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李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律师
被告人邓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2)宝刑初字第1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