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饶某在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258号徐泾菜场2楼一超市内粉刷墙壁顶部,期间因遮挡粉刷掉落下的涂料的塑料纸被被害人汪某正在使用的可移动脚手架的轮子压住,被告人饶某用手将脚手架推开,致使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汪某摔落到地上后头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汪某之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和右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饶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后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2万元。律师
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彭某、雷某、李某、程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饶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饶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青刑初字第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