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重型牵引车撞倒脚手架,伤工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号码为皖S3564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弯进入嘉定区马陆镇某公路2442号某汽配城中门时,因疏忽大意致车辆右侧平板与该处一脚手架发生碰擦,造成正站在脚手架上施工的被害人裴某坠落倒地受伤。

经鉴定,裴某因外伤致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并经开颅手术治疗后,构成重伤。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赔偿裴某55000元。王某缴纳了赔偿款120000元。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丁某、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收条、行驶证、驾驶证、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王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关于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民事赔偿情况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嘉刑初字第19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