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号码为皖S3564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弯进入嘉定区马陆镇某公路2442号某汽配城中门时,因疏忽大意致车辆右侧平板与该处一脚手架发生碰擦,造成正站在脚手架上施工的被害人裴某坠落倒地受伤。
经鉴定,裴某因外伤致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并经开颅手术治疗后,构成重伤。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赔偿裴某55000元。王某缴纳了赔偿款120000元。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丁某、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收条、行驶证、驾驶证、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王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关于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民事赔偿情况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嘉刑初字第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