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项某在嘉定区菊园新区某路213号某宠物店,发现被害人胡某偷窃店内财物,遂上前制止。胡某欲挣脱逃走,项某打胡某耳光致胡某跌地受伤。后项某将胡某按倒在地上并要求店内员工报警。
经鉴定,胡某脾破裂、胰尾部挫伤包膜撕裂并见血肿,该伤势构成重伤。
项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项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李某、胡某、徐某、朱某、刘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电话记录、情况说明、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病史资料、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的常口现实库基本信息等。
被告人项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结合本案的民事赔偿情况、项某有劣迹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嘉刑初字第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