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在其租住的浦东新区三林镇某桥143号的走廊内,因琐事与另一租客仲某发生口角,随手拿起一只板凳朝仲某砸去,却不慎砸中前来劝架的被害人女房东孙某的腹部,致孙某脾破裂。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孙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被告人赵某在闵行区华漕镇某路的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仲某、凌桂祥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因疏忽大意误伤被害人孙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两个房客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和丈夫去劝架,吵架一方的房客想用凳子砸吵架的另一方,但因其在对方身边劝架,凳子不慎砸中了其腹部。经辨认,被告人赵某即把凳子砸出的房客。律师
证人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的另一个女房客发生争执,房东夫妇来劝架,那个女房客突然拿了一个凳子朝其方向扔来,其看凳子要砸到其了便往边上躲,这时正好女房东走过来,凳子砸在了女房东的身上。经辨认,被告人赵某即把凳子砸出的房客。
证人凌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两个女房客赵某、仲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和妻子去劝架,后赵某拿了一个凳子要砸仲某,结果砸到了其妻子,其妻子脾脏破裂,在医院做了手术缝合。
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孙某脾破裂已构成重伤。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赵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赵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浦刑初字第16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