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浦东新区宣桥镇光明村一无名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村X号处,不慎撞击停放在该路上的儿童推车,致推车内的被害人秦某轩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秦某轩的伤势已构成重伤。经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侯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侯某赔偿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6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律师
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朱甲、朱乙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信息、肇事车辆信息、民事调解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侯某到案后的供述等。
被告人侯某过失致一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侯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赔偿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6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侯某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2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