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在某镇某路上海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内,用一台机器的气管对着被害人邹某吹气,不慎将气体经过肛门吹入邹某体内,致邹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致乙状结肠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嗣后,被告人董某在邹某至医院治疗后先行支付了医疗费14,000元。次日,被告人董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害人邹某向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再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后被害人邹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汪某、王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以及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6.4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