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驾驶东风牌面包车(牌号为沪X)搭载被害人张某、李某、游某等10余人,行驶至青浦区夏阳街道太来村6队机耕路处,因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且驾驶疏忽,致使该面包车翻落至路边鱼塘内,造成张某、李某、游某三人溺水死亡。
经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熊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熊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刘某、彭某、王某、熊某、田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
被告人熊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青刑初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