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高某在位于新场镇坦东村的上海纯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异形车间工作时,为开玩笑,将用于清理石膏模具渣滓的高压气枪软管戳到同事鲁某的肛门处喷吹致其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鲁某遭外力作用致外伤性乙状结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腔炎,上述损伤分别构成重伤。
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在家属帮助下已与被害人鲁某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并已给付全部赔偿款。
上述事实,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高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鲁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李某、唐某、魏某、王某、周某的证言笔录,有关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调解协议书、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高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能够积极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可以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浦刑初字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