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丙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张丙明知自己无驾驶机动车的资质,作为杨思医院保安为帮助挪动乱停放车辆而无证驾驶一辆皖NUX的比亚迪轿车。
后因操作不当,将竺某撞伤,致被害人寰、枢椎脱位、寰椎多发骨折、枢椎齿状突骨折、脊髓损伤目前遗留四肢瘫(四肢肌力3级以下),经鉴定已构成重伤一级。
此外,被告人张丙的无证驾驶行为还造成皖NUX轿车、苏ECX轿车、苏E3X面包车的车辆损伤及造成坐在皖NUX轿车内的被害人张甲的轻微伤后果。事发后,张丙留在医院现场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次日又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律师
有被害人竺某的陈述,证人杜某、王某、赵某、叶某、张甲的证言、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张丙的准驾车为E型的驾驶证信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局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杨思医院劳动合同复印件,张丙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张丙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张丙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丙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浦刑初字第3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