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冯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一监区17号监房。2015年3月6日11时15分许,饭后在床铺上行走时,不慎将盖被躺于床上的被害人腹部踩伤。
经鉴定,被害人因外伤致腹部损伤(脾破裂、胰尾部血肿),经手术治疗,构成重伤。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邓某、田某、徐某的证言笔录,青浦区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就诊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入所健康检查表,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及报告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冯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青刑初字第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