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湘M61261的小型普通客车至嘉定区马陆镇某公路2442号A区19号门口,在倒车过程中因未确保安全,撞倒被害人渠某(女,一周岁),车辆左后轮碾轧渠某腹部,致渠某受伤。
被他人叫停后,周某驾驶车辆将左后轮带离渠某腹部,并立即将渠某送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救治,拨打“110”报警,且垫付了医疗费4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渠某构成重伤。现被害人渠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周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渠某、王某、温某、杨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照片,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警情详情、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取保候审协议、收条、谅解书等。律师
被告人周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周某的认罪悔罪态度、民事赔偿情况以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周某适用缓刑的建议。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嘉刑初字第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