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在公司九车间将高压气枪对准被害人金某肛门吹气嬉闹,致被害人金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伤势构成重伤。案发当日,被告人余某将被害人金某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金某部分医疗费。经主持调解,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金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另赔偿被害人金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金某同意对被告人余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金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冉某、王某、范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伤势照片,调解笔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笔录等。律师
被告人余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余某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