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但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沿原青浦县朱家角镇新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邱家埭港桥附近时,因驾驶疏忽将步行至该处的被害人徐某撞倒,致其头部着地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及颅骨骨折,构成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后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律师
被告人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盛某、张某、徐某的证言笔录,事故现场图,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就诊资料,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赔偿及谅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但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因疏忽大意撞击一人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但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但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青刑初字第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