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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酒醉如泥乘坐黑车被强奸,司机获刑三年

2014年5月1日晚,被害人朱某在其开在枫泾镇中央大街的服装店隔壁店里喝了许多酒。21时许,朱某从店里出来,在枫泾镇大街上闲逛,后来逛至枫泾镇新泾路联华超市附近时其乘坐上停在此做黑车生意的由被告人郁某驾驶的车辆的后排座位上,让郁某将其送长征村。

被告人郁某于是将车开至枫泾镇长征村万枫公路,并将车停在路边,后趁朱某酒醉之际,至后排强行和朱某发生二次两性关系。其间,被告人郁某还喝了一小瓶中国劲酒。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朱某,证人顾某杰、成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验伤通知书以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被告人郁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郁某。

被告人郁某辩称一个女人不可能喝二瓶多黄酒,且被害人是自己上车的,也是自己脱的裤子,所以认为被害人没有喝醉,郁某还辩称是被害人先摸自己的。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但同时辩称现在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对被告人有挑逗,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的社会危害不是很大,且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其辩解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日晚其喝了很多酒并在枫泾镇上逛,后来其坐上由被告人郁某驾驶的黑车并睡着,早上醒来发现自己被强奸的事实。

证人顾某杰、成某、刘某芬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日晚,被害人朱某喝了两瓶左右的黄酒,走路摇摇晃晃的事实。

证人俞某明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日下午,被害人朱某告诉其在乘坐黑车时被司机强奸,后在其劝说下被害人报警。

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车辆内外的状况以及提取到的中国劲酒酒瓶的情况。

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害人朱某处调取了内裤,在案发现场提取了酒瓶,经鉴定不能排除被害人朱某阴道中的精子,以及劲酒酒瓶瓶口涂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郁某所留。

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以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经检验,被害人朱某无外伤。

被告人郁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4年5月2日凌晨在枫泾镇新泾路联华超市附近,被害人朱某乘坐上由被告人郁某驾驶的车辆,让郁某将其送到枫泾镇长征村,被害人喝了很多酒的样子,上车就睡着了。

郁某将车辆开至枫泾镇长征村万枫公路后,将车停在路边,叫了被害人很久但叫不醒,后其从驾驶座爬到后排,与朱某先后发生了二次性关系,在第二次发生关系前,被告人郁某还喝了一小瓶中国劲酒的事实。

被告人郁某违背妇女意志,乘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郁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金刑初字第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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