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3时许,被告人伍某在高东镇园二路X弄X号X室X号房,趁被害人丁某熟睡之机,从阳台处拉开未上锁的玻璃门进入802室2号房,用手抚摸丁某阴部欲实施强奸时,因丁某惊醒后呼救而未得逞。后被告人伍某欲逃走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伍某利用他人熟睡之机,违背妇女意志,意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伍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