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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性拖入麦田欲强奸,被人发现未遂判两年半

2014年4月8日晚21时55分许,被告人江某从暂住地闲狂至枫泾镇王圩东路,发现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个人,而欲对其实施强奸,便上前阻拦并将王某拖拽至路边麦田,王某拼命抵抗因而遭到被告人江某的殴打。

在被告人江某殴打欲实施强奸行为时,王某的同事听到王某的呼救前来救助,并将被告人江某当场抓获,强奸未能得逞。经鉴定,王某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至一年。律师

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卢某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公安局金山分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

被告人江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江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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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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