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郑W至中山南路X号对面停车场,趁被害人王某准备驾车离开之机,强行打开王某所驾车的车门,窜入车内。尔后,被告人郑W采用言语威胁及掐脖子、殴打、强扳手指等暴力方式迫使王某无法反抗,并强行与王发生性关系。
嗣后,被告人郑W又趁机劫得王某现金1200余元后逃逸。经验伤,被害人王某左食指近掌指节基底部线性骨折,左面部软组织挫伤。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郑W在救助站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黄浦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等照片,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公安局黄浦分局验伤通知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郑W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W的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郑W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W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郑W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郑W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W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郑W实施强奸行为后又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郑W应予刑事处罚并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W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郑W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2014)黄浦刑初字第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