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何N窜至闵行区浦江镇X村X组X号,溜门进入被害人宋某的暂住处内,采用扼颈、捂嘴及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宋某发生性关系并劫走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随后,被告人何N持劫得的银行卡至ATM机处取款400元。
12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何N窜至闵行区浦江镇YY村Y组YY号YY室,溜门进入被害人展某的暂住处内,采用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何N窜至闵行区浦江镇X村Z组ZZ号ZZZ室,溜门进入被害人宣某的暂住处内,采用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走被害人价值424.8元的“三星”7568型手机一部。
当日,被告人何N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何N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何N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宣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害人展某的陈述,被害人宣某丈夫胡某的证言,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犯罪嫌疑人何N强奸、抢劫一案的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验伤通知书》及仁济医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监控录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鉴定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高科技园支行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闵行区物价局的《关于三星牌手机的结论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怀远县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被告人何N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外,被告人何N在实施强奸妇女的同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何N兼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何N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N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13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