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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强奸致伤或骑车摔伤,无排他性有利被告

刘某凌晨在柘林镇沪港路X号阳光宾馆238号房间内,强行搂抱、亲吻、抚摸被害人王某,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挣扎反抗、大声呼叫而未能得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未遂,请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凌晨零时55分接赵某甲的电话说,赵的男友有朋友过来玩,让赵某甲邀其一起参加,其同意。凌晨2时许,赵某甲的男友开车至约定地点接其上车,副驾驶座上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后接了赵某甲至柘林镇吃夜宵。吃了一个多小时后又开车在镇上转了一圈,而后停在一家旅馆门口,赵的男友上前敲门未开,另一男子即至隔壁阳光宾馆敲门。

其询问赵某甲为何开房,赵某甲解释困了要睡觉,其即跟着赵某甲进了旅馆。那男子付钱开了两间房,其以为男女各一间,但到二楼时赵某甲与男友直接上了三楼,其就站在二楼走道上不动,那男子则进了238号房间,并让其进房坐一会儿,称赵某甲上去说几句话就出来,其不同意,却被男子拖着拉进了房间。律师

进房后,其起身要走并准备打电话,被那男子一下摁倒在地,一只手摁住其拿手机的右手进行亲吻,另一只手捏摸其胸部和下身,其大喊大叫,用左手顶住男子脖子不让亲,并使劲踢,其右膝盖撞在床上受伤。那男子松手,在其站起身后又被摁在床上,其打电话报警被按掉,其踢开被告人后滚下床,在男子还想过来摁摸时大声叫喊、踢打,并趁对方不注意就起身打开房门往楼下跑,打电话向家人求救,并锁了一扇门后躲起来。

过五分钟许,老板娘说人都已走,其才出来,等家人过来后报警。经辨认,该男子为被告人刘某。还证实,6月12日下班时,其所骑自行车被电瓶车碰擦倒地,在其扶自行车时碰到石头,致左膝盖下方擦破皮,其在车上谈过此事,也给赵某甲看过受伤的地方。

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6月13日凌晨零时下班途中接到网友电话,邀其一起玩,其同意并电话联系女友王某,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将电话给了网友。

凌晨2时许,网友开车接其上车,王某已在车上,另外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后车开至柘林镇吃夜宵。吃好夜宵后,那男子要去阳光旅馆,网友又开车过去,那男子付钱开了两间房。其就与网友上去聊天,并告诉王某,其等会儿下来。

其上去五六分钟就接到王某电话,说那男子要强奸,还指责其骗王某到此地方来。网友则表示去找那男子问清情况就离开了。其与王某在现场等王某哥哥到后一起到了派出所。经辨认,不认识男子为被告人刘某。

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刘某准备去松江玩,正好其女友赵某甲下班,就电话邀请女友一起玩,还表示被告人刘某想找女友,让赵某甲帮忙介绍,赵某甲就给了小姐妹王某的电话,由被告人刘某与王某联系。

随后,其驾车与被告人刘某先后接了王某和赵某甲到海湾一饭店吃夜宵,饭后开车在柘林镇兜了一圈,其先去一旅馆敲门未开,被告人刘某就到阳光旅馆敲门,并开了两间房,分别在二楼和三楼。其与女友走在前,王某与被告人走在后,其见二人进屋后与女友也上楼了。

上去洗一个澡后,王某打电话说其等几人合伙骗她,被告人刘某要强奸她。其下楼时,被告人刘某已离开,王某则在旅馆门口说被被告人刘某拉进房,要强奸她。其表示不可能,并称其可以去找被告人刘某问清楚,但王某不同意,坚持要报警。

其听说王某要报警,加上其有前科,就害怕离开了,本想让女友一起走,但王某不让,说是赵某甲设计害她的。还证实,在接赵某甲的过程中,从赵某甲处得知王某被电瓶车撞了,两人在车上也聊了被撞一事。

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两男两女到其旅馆开房住宿,其安排238号房和318号房。四人上楼进房五分钟许,其中一名男子退房,并称同住238号房的女子在后面,而后就离开了。一会儿,躲在底楼卫生间的238号房女子知道男子离开后才开门,说被那男子欺负,并打电话叫来了哥哥报警。从监控录像看,238号房男子在楼道里拉那女子进房间。

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王某连拉带拽进了房间以及被害人逃离房间的情况。

6、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右大腿受伤的情况。

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朋友赵某乙提议一起出去玩,并叫上赵某乙的女友小云,再让赵某乙的女友叫个小姐妹,其表示赞同。两人由赵某乙开车,先后接了赵某乙女友小云及其朋友小徐,四人开车到海湾一小饭店吃饭。

凌晨四时许,赵某乙提出找宾馆开房,其知道开房目的是要与两个女的发生性关系,后到了柘林镇阳光宾馆,由其付钱开了两间房。赵某乙与其女友去了房间,其开门想与那女子一起进房间,但“小徐”站在楼梯口好像不好意思,其就拉着、搂着她进了房间。

进房聊一会儿后,想发生性关系,就上前亲脸,但她不愿意,用手抱头不让亲,后蹲在地上,其就上去抱,她挣扎,边哭边叫,说第一次见面不可能发生性关系,还要打电话叫人,声音越叫越大,怕被人听到进来就松手了。后来,她拿着电话跑了。律师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有异议,否认使用暴力。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伤势并非被告人造成,被告人没有强行奸淫的意图,该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且属犯罪未遂,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辩解没有采用暴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奸淫意图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对辩护人提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害人右腿伤势为强奸所致的指控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控辩双方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奉刑初字第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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