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姚Y跟随被害人王某(2008年11月生)至奉贤区青村镇南街39弄X号公共厕所,将正在上厕所的被害人王某裙裤拉下后,抱起王某用自己的生殖器触碰被害人王某的阴部。
被告人姚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邬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姚Y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姚Y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精神状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
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Y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