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驾驶沪MDX越野车至唐镇龙东大道龙东大厦停车场内,期间潘某为向被告人朱某索要债务也乘坐在该车上,后被告人朱某采用按压、脱裤子等方法,在车后排座位上强行与潘某发生了性关系。
0时30分许,被害人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于当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某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人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二十万元,取得谅解,且被告人潘某亦表示同意对被告人朱某宣告缓刑。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白某、臧某、匡某、何某、曹益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能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龚桂华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