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祁某在明知顾某系痴呆症患者的情况下,将顾某带至惠南镇某租赁房内留宿,并于同月12日晚,在上述房屋内与顾某发生了二次性关系。经鉴定,顾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律师
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顾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施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残疾人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祁某的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祁某明知是痴呆症患者的妇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祁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浦刑初字第3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