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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刚做过引产手术,前男友上门强奸判四年

被告人周P至奉贤区南桥镇新南家园130号102室,明知被害人苏某刚做过引产手术,身体极其虚弱,仍违背被害人苏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其与周P曾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其在同居期间怀孕,住院做引产手术,因周P不予关心等原因,其在出院后即与周P分手,另租住。被告人周P到其住处,在明知其刚做过引产手术的情况下,不顾其反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

其被强奸后,即跑出房间呼救,对面房间的一个男子开门出来看后又返回房间,其便回到自己的房间拿手机准备报警,周P见状抢走手机并扔在床上后逃离房间,其再用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

证人任军的证言证实听到对门房间传出女子的叫声,其便打开房门,看到对门住的女子跑出来并说“有人强奸我”,随后一个男子跑上来将该女子拉回房间并关上门,其便回到房间找手机准备打“110”报警,对面的门又开了,该男子逃走后,该女子用手机打电话报警。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任军的证言,被告人周P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门诊病史及出院记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周P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律师

被告人周P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周P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周P与被害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是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的,系为报复周P而故意设计陷害,故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周P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庭审中,被告人周P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系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且系为报复而故意设计陷害,故不构成强奸罪。

经查,被告人周P与被害人曾系同居的男女朋友,因被告人在被害人怀孕后引产期间不予关心等原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分手并另租别处居住,被害人在引产后身心受伤,也明知自己在休养期间发生性关系会对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认为被告人周P在庭审中提出系被害人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且系被害人为报复而故意设计陷害的辩解既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有悖常理。

被告人周P在公安机关的多次有罪供述均稳定、一致,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且其供述中有关强奸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事实,被害人陈述中并未涉及。因此,认为被告人周P的有罪供述真实可信。

对被告人周P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P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奉刑初字第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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