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时许,被告人刘K至车墩镇汇桥村被害人余某的暂住地,采用破坏纱窗后伸手入内打开门锁搭扣的方式,进入房内行窃。在行窃过程中,正在熟睡的余某被惊醒,其遂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先对余某实施奸淫,后又抢走余某价值310元的天时达牌手机及85元。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告人刘K的以往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检验报告,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刘K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K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K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K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要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K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K对起诉指控的强奸事实没有意见,对起诉指控的抢劫事实提出意见,其进入被害人的住处是进行盗窃,没有实施抢劫。律师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刘K构成强奸罪的定性及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入户抢劫的定性持有异议,提出根据现有的事实与证据,不能达到相互印证,也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认为该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疑罪从无等原则,希望合议庭仅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3至4年间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余某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下班回家冲洗后睡觉,睡了约二十几分钟,其在睡梦中听到有人开门进来,其惊醒后发现一男子站在床前,后该男子用言语威胁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想从床上起来,不小心将其的手机碰掉在地上,后手机被该男子拿走,让该男子将手机还给其,该男子称怕报警要拿走手机,后该男子就拿着手机开门了,经检查发现放在床边小桌上的小包内的现金85元也没有了的事实。
被告人刘K在看守所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划开纱窗伸手进去拉开插销后进入被害人房间,其看见桌上有个纸包内有零钱,就将钱拿走,后发现被害人枕边有部手机,当其去拿的时候被害人醒了,其提出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采用了“杀掉你”等的言语威胁,之后其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检验报告、鉴定书证实,从被害人余某处检出的斑迹系被告人精子所留的事实。
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310元的事实。
被告人刘K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K犯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K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的犯罪事实,故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刘K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松刑初字第18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