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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棍以治疗精神病为由,趁机强奸女病人判七年

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被害人宋某系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以为其治疗精神病为由,使其停药,在被害人宋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与宋发生性关系,并致宋怀孕后人工流产。被告人孙某认为自己未强行与被害人宋某发生性关系,自己对宋有精神病是不知情。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宋某陈述,证人陈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宋某的残疾人证、门诊病历、服药记录册,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孙某。

从而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人,仍违背其意志,采用胁迫手段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宋某在事发后与被告人孙某女儿手机短信的交流情况及由被害人宋某与其父亲签名的谅解协议,以证实被害人系自愿与孙某发生性关系,且在事后孙某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相关医疗费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同时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是抑郁症,不是精神分裂症,并向法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公诉人答辩认为,短信的内容是建立在被害人精神有问题的基础上,不可采信。律师

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宋有精神方面疾病,宋母亲打听到有一个叫孙某的本地人利用迷信手段能治好宋的病,宋与母亲至孙处,孙向宋母女了解了宋的病情,要求宋停服医院配的药。宋在被告人孙某胁迫下,多次与孙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怀孕。

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女儿宋某有精神病,陈某听他人说孙某靠烧香拜佛能给人治病,就带宋至孙某处治病。看病时给孙看病历等并告知孙其女儿的病情。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被告人孙某为被害人宋某人流胎盘组织所属个体的生身父亲。被害人宋某的残疾人证、门诊病历、服药记录册,证实被害人宋某的精神病史。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奸污时为发病期;被害人宋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关于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及重新鉴定申请,认为,对本案事实及被害人在案发时系精神病人的认定,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还有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被害人相关病史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及申请,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人,仍违背其意志,多次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怀孕流产,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孙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金刑初字第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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