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租住在枫泾镇卫星村被害人俞某房屋底楼一房间内。被告人刘某酒后至上述房屋楼梯口处,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用菜刀割伤被害人俞某双手等暴力方式,将被害人俞某强奸。
后又使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将被害人胁迫至枫泾镇贵泾村4组1031号“玉帆商店”内购买被子。随后,刘某将被害人带至枫泾镇兴坊路大桥下的桥洞内进行第二次强奸。
因天气寒冷,刘某再次胁迫被害人至“玉帆商店”购买被子,并将被害人带回上述桥洞处进行了第三次强奸。至1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俞某趁刘某睡着后逃走报警。经鉴定,被害人俞某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律师
民警在被害人带领下,至枫泾镇兴坊路大桥下发现被告人刘某仍睡在此处;刘某看见民警后即逃跑,民警追至桥旁鱼塘内将其抓获。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德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以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
被告人刘某利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方式三次强奸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审理,对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金刑初字第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