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凌晨零时许,赤裸上身、仅穿短裤,光脚潜入停靠于×锚地的“×号”船生活舱内,趁被害人张某在舱内独自睡觉之时,关闭舱内电灯后躺卧在张某的身边,脱下其自己穿的短裤并摸弄张某的下身,后被告人陈×将张某的内裤褪至小腿处,欲与张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张某及时惊觉并呼叫,在该船驾驶舱内休息的张的丈夫亦闻声赶至,之后,被告人陈×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独自在生活舱内睡觉时,感觉有人进入生活舱,后其惊觉该人不是其丈夫,即打开电灯,抓住该人双手并呼叫,其丈夫亦从隔壁驾驶舱内闻声赶至,之后,该人逃离现场;案发后,经其辨认,对其实施性侵犯的即是被告人陈×;张的陈述笔录还证实被告人陈×当时全身赤裸的情况。
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听见隔壁生活舱内其妻子张某在呼叫求救,即赶至现场,发现其妻子张某抓住一男子双手,情绪十分激动,该男子全身赤裸,其妻子的内裤、睡裤亦已褪至脚部,其当即上前制服该男子,后该男子趁隙逃离现场。律师
水上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报警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在案发当日凌晨0时48分、0时49分2次拨打电话报警,因声音嘈杂无法正常接听的情况。
被告人陈×辩称,其主观上无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关于被告人陈××辩称其主观上无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陈××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王×的证言及被告人陈×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可证实被告人陈×主观上具有奸淫的故意,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
被告人陈×深夜潜入被害人居住的“×号”船生活舱内,趁被害人睡觉之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欲行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性的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虹刑初字第1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