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犯强奸罪,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A通过“处CP”软件结识被害人瞿某(女,13周岁)并加为QQ好友,后在网络聊天中得知瞿某的实际年龄。同年8月27日下午,二人相约至嘉定区澄浏中路百联嘉定购物中心三楼天象音悦汇KTV唱歌。其间,A在KTV包房内对瞿某实施拥抱、亲吻等行为,又至KTV包房外厕所内脱掉裤子欲与瞿某发生性关系,后主动放弃。律师
次日上午,二人相约至嘉定区墅沟路被害人瞿某家中,A与瞿某先后两次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29,A在其暂住地松江区盛富路居冉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事实清楚。控辩双方认为A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A在实施第一节强奸行为时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量刑时予以体现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在案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2018)沪0114刑初1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