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⑵.强奸妇女多人的;
⑶.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⑷.二人以上轮奸的;
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强奸妇女情节恶劣是指强奸妇女的手段残酷;强奸对象虽然只有一个,但强奸多次,折磨时间长;以特殊年龄或身体状况的妇女,如孕妇、病妇、老妇、月经在身的妇女为强奸对象的等。
所谓强奸妇女多人是指强奸3人以上(含3人),既包括作为单独实行犯参与强奸的,也包括作为实行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共同强奸的。律师
所谓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是指在车站、码头、公园、电影院、运动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地当着不特定多数人的面公然强奸妇女。在公共场所将被害妇女骗至其他非公众场所强奸的,或者挟持、胁迫至非公众场合的,不属于当众强奸妇女。其次,尽管在公众场合,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比如公园的幽禁角落,只要不具有公然性,则不属于从重情节。
所谓轮奸是指二名男性以上,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仍属于强奸罪。
所谓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只定强奸罪,不定其他罪名,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先将被害妇女杀害,又强奸尸体的,所谓奸尸,仅定故意杀人罪,奸尸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从重情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