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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和强奸的区别

沈洁律师在办理妇女权益保护案件中,不止一次遇到妇女称自己被他人强奸,但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受理的情况,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谈话,以及对案情的深入了解,我们发现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少部分案件,因受害妇女思想犹豫,错过了最佳的报案时机,比如我们遇到某妇女遭人强奸后2年才想到要报案的,这样公安机关很难进行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生物证据,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提取,错失报案时机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所以沈律师建议妇女放下思想包裹,第一时间报案。

第二,还有少部分案件,属于个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遇到这种情况受害妇女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绝大多数案件,属于妇女将通奸和强奸混淆了。主要的表现有:律师

双方原来系通奸,关系恶化后,或者事情败露后,比如个别妇女无法和丈夫交代,便推脱责任,称对方强奸,比如我们受理过一个咨询,该妇女称被人强奸,其实是其新交的男友在两人发生关系后拒绝为其购置1万元首饰,该妇女在发生关系前系为了首饰,事后觉得受到欺骗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双方原来虽然有通奸关系,但是女方已经不愿意继续和男方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男方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女方继续发生性行为,女方事后要求追究男方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可定强奸罪,但往往因周围群众以为两人原本有两性关系,较难区分而模糊了视听。

第一次系男方强奸,但女方没有告发,并且事后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男方求情、经济因素等,继续和男方发生两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定。但如果女方的不告发是因为男方使用威胁、要挟手段达到的,使得妇女继续屈服屈从,仍按照强奸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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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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