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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强奸熟睡女邻居,大声呼叫未得逞判十个月

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一只性器具,从其居住处窜至隔壁张某的住所内,趁被害人张某在床上熟睡之际,爬上床将张某的裤子脱至小腹处,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张某被惊醒后大声叫喊而未得逞。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董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照片,证人韩甲、韩乙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为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乳白色橡胶避孕套一只予以没收。(2014)崇刑初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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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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