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晚至9日上午间,被告人浦某在惠南镇某宾馆房间内,趁与朋友及刚结识的蔡某同住一室之机,违背蔡某的意愿,不顾反抗强行与蔡某同睡一床并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浦某应被害人蔡某父母的要求至蔡家中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被告人浦某的家人遂向警方报警。嗣后,被告人浦某及被害人蔡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在接受调查时即对上述事实如实做了供述。律师
被告人浦某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人蔡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30,000元,取得谅解,且被害人蔡某亦当庭表示同意宣告缓刑。
被告人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蔡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姚某、戈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及相关病历资料,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浦某的供述笔录及其家属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浦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被告人浦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浦某在家属帮助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吴振军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