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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宵过后送人回家,借机在车内强奸判三年

7月7日晚,被告人张F在宝山区富乐路X号心心KTV娱乐期间结识被害人梁某,并带被害人梁某等人外出吃夜宵。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F假借送被害人梁某回家之机,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梁某带至张F居住小区宝山区鹤林路X弄X号门口。

后被告人张F在车后座强行与被害人梁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F又胁迫被害人梁某至上址402室欲再次与被害人梁某发生性关系未果。期间,被害人梁某趁被告人张F不备发送求救短信,并在被告人张F熟睡之机逃离。被告人张F于7月8日在宝山区鹤林路X弄X号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7月8月凌晨,其与朋友陪同张F等人吃夜宵后,张F说要送梁某回家,梁某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后,张F又称忘带驾驶证需回家拿,直接将车开到一小区里面停下,并在车内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后张F胁迫梁某至张暂住处,期间,趁张F不备发送求救短信并在张F熟睡之机逃离。

证人江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证实7月8日凌晨1时许,江某收到梁某三条短消息,一条内容“救我”,另一条内容“110”,第三条“救我”,之后无法联系上梁某。凌晨2时30分许,江某从江青英处得知梁某在古莲路58弄小区门卫室,江某和“杨杨”、江青英一起至该处找寻梁某,看见梁某身穿睡衣和拖鞋,原来所穿衣服已经不见。律师

证人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7月8日凌晨,其与梁某一起陪同张F等人吃夜宵,后其先行离开。当日凌晨2时许,“小江”(江某)打电话给蒙某说梁某发求救短信,蒙某一直无法联系到梁某。后蒙某和江某、“晓蓉”一起到宝山盛桥一个小区门卫室找到了梁某。经辨认,和蒙某、梁某一起吃夜宵的男子是张F。

证人冯某的证言(系鹤林路58弄小区88号南门岗保安队长),证实7月8日凌晨,冯某和家人在宝山区鹤林路58弄小区南门岗休息,有一个女子(梁某)用一块花色类似毛毯的布裹在身上,让冯某找衣服给她穿。该名女子说是被一名男子侵犯,她是趁该名男子熟睡之机逃出来的。

证人鱼某的证言、被告人张F的通话清单,证实7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F曾与鱼某通话,要求鱼某为其送夜宵。

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在案发现场南卧室发现被害人被扯坏的衣物。

证人顾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7月8日凌晨3时30分许,公安局宝山分局盛桥派出所民警顾某接警后至宝山区鹤林路58弄处警。后其在案发现场找到被害人梁某,并在被害人的指认下将被告人张F抓获。

被告人张F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F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F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宝刑初字第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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