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胡某、朱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为索取债务,在惠南镇东方电影院附近殴打胡某并将其带至惠南镇某宾馆房间,后又纠集马某(已判刑),并让马带来手铐,对胡某进行上拷、殴打言语威胁,逼迫胡某筹钱还款,迫使其写下欠条、悔过书各一份,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
期间,被告人刘某威逼胡某脱光衣服站在房间空调下,要求其为在场人员跳艳舞。在胡某表示不会跳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又要求胡某为其兄弟进行“口交”,提供性服务。胡某、朱某等人则用手机为胡某拍摄裸照。
后在该房间卫生间内,胡某逼迫胡某为其进行“口交”,实施猥亵。嗣后,胡某又在房间内床上搂抱胡某并逼迫胡某握住其生殖器一起睡觉。至当日14时许,胡某伺机报案,后民警在该宾馆将其解救,并当场抓获了胡某、刘某、马某。律师
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病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于某日被依法逮捕;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胡某做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胡某、朱某、刘某和马某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证人曹军华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相关某宾馆来宾登记表、定金收据、登记情况、悔过书、欠条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以暴力、胁迫方法,聚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1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