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于10月6日1时30分许,在中山东一路X号附近,将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吕某按倒在地,伸手在其衣服内、外摸弄其胸部、下身。吕某极力反抗并呼救时,胡某用手捂住其嘴部不让其呼叫,并继续对其猥亵。吕某寻机逃离后向他人求救、报警,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律师
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郑某、唐某、陆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监控录像;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胡某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胡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