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于2014年2月22日14时许,在马当路X号朗廷酒店2115房间内,趁前来谈玉器生意的被害人葛某不备,突然强吻葛,后又将其扑到在床并骑坐在身上,将其内衣和文胸拉至胸部上面后,不顾葛的反对,用力抓捏并吸咬其乳房,并提出口交及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拒绝。
后邵某放开葛某,葛趁机打电话向朋友求救,并砸碎玻璃瓶防卫。葛朋友孙某赶至房间,被告人邵某向其求饶,后被害人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邵某带至派出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程某、孙某、徐某、黄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有关照片、工作情况等书证及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邵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黄浦刑初字第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