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酒后至枫泾镇某公司宿舍楼某室,进入房间,趁房间内只有其与被害人何某二人之机,用身体将被害人何某压在身下,强行用手摸被害人何某胸部、大腿等并亲吻被害人何某。
在遭被害人何某反抗后又对被害人何某实施了殴打,致被害人何某多处软组织挫伤。2014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宋某、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监控录像、拍摄的被害人何某的伤势照片及出具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等。
被告人邱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邱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