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驾驶牌号为渝FAX红色摩托车从浦东新区张江高科园区科苑路出发途经浦东新区金桥镇金明路时,以问路为由搭讪被害人顾某(女,1999年4月28日生),顾某提出搭乘其摩托车。
被告人何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伸手抓摸乘于后座的顾某胸部和下体,当车行驶至金桥镇金明村东顾家宅XX号西侧一条无名小路时,顾某伺机逃离,被何某追赶阻扰,并强行抱至该路西侧围墙内荒地处,撩起被害人衣服、裙子,通过抠、摸乳房、生殖器、用手机拍摄裸照、让被害人帮其手淫等方式进行猥亵。
8月21日,被告人何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路面监控录像、被告人何某案发当天所穿衣服及所骑摩托车的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的户籍材料等。
被告人何某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有认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系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3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