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凌晨3时许,被告人贺某至川沙新镇华夏三路桥上,见叶某单身一人,即采用摸胸部的方式对叶某进行猥亵。嗣后,被告人贺某在上述地点,见李某单身一人,即采用摸胸部的方式对李某进行猥亵。因李某反抗,被告人贺某又掐其脖子,当李某摔倒在地后,被告人贺某继续摸李某胸部进行猥亵。
当日,被告人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叶某、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笔录等。律师
被告人贺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贺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被告人贺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4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