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时30分许,被告人陈乙至川沙新镇新春村张陈家宅李某暂住处,采用强行拖拉等方法,抚摸李某的胸部等。当李某利用逃出屋外又返回住处将门锁上之机,将被告人陈乙挡在屋外后,被告人陈乙又用肩膀强行将门撞开,继续纠缠李某,直至处警公安人员至现场。
被告人陈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林某的证言笔录,证人乔某、姚某、施某、陈甲的证言笔录,相关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陈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前科劣迹材料等。
被告人陈乙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乙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乙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被告人陈乙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4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