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时许4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至闵行区都市路3825弄好爱广场“南美夜总会”,尾随被害人胡某进入女厕所内,乘其不备,从身后勾住胡的颈部,强行摸其胸部等处,对胡实施猥亵。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向被害人作了道歉及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谅解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等。律师
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黄某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向被害人作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均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66号